清代的烟酒厘金
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太平天国起义军占领南京,清政府从各省调集大军围堵。但清政府用兵多年,财政紧张,军饷急缺。为改变这种状况,副都御史、刑部侍郎雷以诚采纳了门客钱江的“捐厘之法”。所谓捐厘之法,系仿照林则徐在新疆实行的“一文愿”的办法,在江北大营的防区设局,凡商民贩运、买卖货物,按其货价,值百抽一,即为一厘,故名“厘金”。雷以诚还在泰州、邵北、宜陵等镇劝谕米行老板捐厘助饷,成效显著。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雷以诚奏报清政府,请求将厘金制度在江苏各府、州、县内推广。
捐厘助饷最初为临时筹款措施,后来逐渐推广全国。厘金征收的范围很广,雷以诚当年制定的《泰州仙女庙劝谕捐厘助饷税率表》所列的“货物种类”中,就有烟叶、水烟等项目。
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清政府将厘金课征品目中的烟、酒、茶、糖从百货厘金内提出,依照原定厘率加征二成另案报解,作为中日甲午战争的赔款之用,烟酒厘金的加成征收从此开始。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奉户部咨文续加二成。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为偿还庚子赔款,接户部咨文再加三成。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为筹措练兵经费,再加五成。经过先后四次加收,虽没有烟酒税的名称,但烟酒厘金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烟酒专项税收,而原征的厘金仍被称作“正厘”留在百货厘列征。
清末,各行省为筹措国家摊派的赔款,纷纷开征烟酒厘金。当时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属于单独创办的,即自行创设烟税和酒税在省内征收,如直隶、山西、河南等省;二是按照清政府户部规定,将烟酒税自厘金中提出,依照原有厘率加成征收,如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三是以本省原有烟酒杂捐杂税为基础,提高征率继续征收的,如吉林、辽宁、贵州等省。清代的烟酒税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税种,所以各地名称不一,有的称门捐,有的叫坐贾捐,有的叫担头税、厂税、产地厘等等,征收的机关、税率也各不相同。列为常关税的,由各地常关征收;划属厘金征收范围的,由厘局或捐局征收;有的属于地方杂税,仍按惯例归由州县政府征收。
厘金自清代开始征收至民国废除,前后历经70余年。厘金属于地方税,由于省自为政、军阀割据,致使厘金存在许多弊端。如税制不统一、征收机关林立、加重民族工商业负担、一些官吏贪污税款等等。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了“整顿旧税,筹办新税”的政策。1913年,《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公布,北洋政府设立了国税厅筹备处,要求各主要税源归中央控制。1914年,又通令各省要“标本兼治”,对诸如烟、酒这样产销量大且收入多的货物拟订专章,根据日用品从轻、奢侈品从重的原则制定税率,采取一次性征足的办法。1916年,袁世凯称帝失败后,北洋军阀四分五裂,中央政权不断更迭,地方则省自为政,税收被各省军阀控制,成为军阀统治的经济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对旧税制的整顿与改革无从谈起。厘金作为一个由清代继承下来的旧税种,一直为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所沿用。直到1931年4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明令停办厘金,烟草征税被统税和营业税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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