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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年)

来源: 编辑: 2006/05/08 16:40:50 字体:

  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为提高农民扩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农民的税收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7条,自1986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税率从7%至60%不等。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下列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但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1月13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对于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引进节能设备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月25日财政部发布《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见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业自销)的烟类产品,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税目分为卷烟、雪茄烟、烟丝3类,税率从32%至60%不等。下列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三、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此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4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并附发了《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和《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对纺织品试行增值税。

  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作了重要讲话。田纪云指出,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月25日中国政府与挪威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挪威外交大臣斯文。斯特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3月3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况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给予税收照顾。

  3月12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出《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为企业技改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等予以税收优惠:一、为节约能源,严格控制烧油,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除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和按国际价格结算的以外,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二、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这部分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凡符合税法对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四、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五、对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取和发放的节约能源奖金,免征奖金税。该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减免税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1986年内要继续完善工商税收制度,扩大并改革增值税,调整产品税,改进资源税,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试行。

  同日中国政府与丹麦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丹麦驻中国大使阿纳。贝林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3月27日为了贯彻国务院3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以及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改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办法总的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4月1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布《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和所得,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代表中共财政部党组所作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中共中央书记处原则同意这个汇报,并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一、税务部门承担越来越繁重的任务,税收作为调节生产、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三、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四、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壮大税务干部队伍。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树立税务干部的权威。

  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合理设置税种和调整税率,逐步过渡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税种设置和税率调整,要为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服务,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规定,如果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规定,外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4月18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在新加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愉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和新加坡税务署署长徐藉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其中规定:一、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如果实行“先分后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二、个体工商业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三、对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一律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四、个体工商业户使用银行的各种贷款一律不准在所得税前归还。五、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予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其他营业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的,不予免税。六、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工商业,同时经营种养业的,只就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收所得税。七、个体工商业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给予照顾。八、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九、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十、从198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业户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此条例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该条例共9章、44条,即: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和附则。

  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月3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发表文章:。《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5月7日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财政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上就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精神,加强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讲了话。

  5月12日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加拿大总理布赖恩。马尔罗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在赫尔辛基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芬兰外交部部长韦干吕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5月16日中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瑞典外交大臣斯藤。安德松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及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证、违章处理的批准权限、纳税争议的复议、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奖励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国家机关、军队、行政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事业费拨款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盈余按规定比例分成的勘察设计单位免征所得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所得税,其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抵补。

  5月2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特区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行分配。同时,对内联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经济特区做好外引内联工作。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2日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提成后解入交通部账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舵标的维护和建设。

  同日为了配合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将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税率由7.5%降为5%;直属路局的工副业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6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收人,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财税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和财税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注意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该通知还附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6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二、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也可免征所得税5年。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将原油、天然气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定额征收,同时将原油的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2%,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切实掌握所属市县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税收提成留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7月7日至1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全国省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加强税收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问题;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对税收工作的指示,研究加强税收战线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分别讲了话。

  7月30日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和平衡税负,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8月19日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统一管理,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共20条,自当年l0月1日起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除银行、邮政、铁路等一些部门使用的专用票据外,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该暂行办法中还对发票的范围、内容、种类、使用和违章处理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断改进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加强税务系统政工部门组织建设。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五要”是: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三、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四、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五、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十不准”是:一、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二、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三、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四、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五、不准收人情税。六、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七、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九、不准贪、占、挪用税款。十、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8月25日为了加强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而不建账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该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规定,对使馆和外交代表及有关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的特权。

  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均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共11条,其中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末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税率分为两种:一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二是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免纳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共10条,其中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更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9月16日中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在惠灵顿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和新西兰总理朗伊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收人范围为:一、工资、薪金收入;二、承包、转包收入;三、劳务报酬收入;四、财产租赁收入;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八、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以上述前4项收入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20%至60%的5级超倍累进税率。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等收入,按次计算,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二、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六、保险赔款;七、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改为按实际销量定额征收,并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定额确定、缴纳期限、减税免税、纳税地点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作为贯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对关税的征收、减税与免税、退税与补税、税收的催缴与入库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共9章、83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对税收计会机构人员、税收计划、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税务统计、税收会计、税收票证、税务经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27日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在曼谷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泰国外交部部长西提。沙卫西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0月29日为了鼓励产品出口,正确反映出口产品的出口成本,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对罐头、糖果、饮料、化妆品、各类服装、皮革制品、鞋、卷烟、糖精、玻璃制品等10类出口产品试行退还中间生产环节所纳产品税、增值税税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31日中国政府与意大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意大利外交部部长朱利奥。安德列奥蒂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1月7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接见全国税务系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全体成员,并就加强税收工作和加强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讲了话。

  11月15日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财政部、水电部发出《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规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一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至1990年底为止。

  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增加的10万名税务干部必须在1986年至1988年3年内配齐,同时对新增税务干部的来源渠道、应具备的条件、工资待遇、岗前培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其中降低了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税率。

  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就税务监察工作的任务、职权、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工作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

  12月15日至22日1986年全国税收理论讨论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就1985年中国税务学会年会拟定的六个税收理论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汇报交流。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志城在会上作了学会年度工作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并就经济形势、税制改革、税收工作和学会工作等问题讲了话。

  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集体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征收所得税前对企业的资金、工资、成本、利润及各项基金等的管理;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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