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北卡罗来那州的上诉法庭裁决,菲莫公司不能获得一个州至少2000万美元的税收返还金,因为该公司必须遵守27年前为该公司特别制定的税收计算公式。
三个法官小组达成一致意见,支持初级法院对这个位于弗吉尼亚州的烟草巨头所涉及的1989-91税收案的判决。
2000年,菲莫公司起诉北卡罗来那州,说该州征税不公平。税金是根据一个公式计算的,这个公式决定一个跨州的公司在北卡罗来那州必须要交多少税款。该公司于1979年接受了这个由所谓的“税款提高评价委员会”制定的特别调整公式。
但是该公司在Cabarrus郡有一家卷烟厂,该公司在立法机关调整了多数跨州公司都沿用的公式后,也调整了计算公式。由于菲莫公司在没有得到税收委员会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计算公式,税务局命令该公司支付他们应该支付的额外税收和利息2000万美元。
该公司在这个税收案前犹豫不决,但于1997年在抗议之下,以及管理层起诉要求返还税金的情况下付清了款项。
威克镇高等法院法官史蒂芬在2004年做出判决,根据适用于该公司的已经修改过的税收计算公式,菲莫公司可以获得170万美元税收返还金。但他重申,该公司不可能获得那笔2000万美元的税收返还金,因为只有税收委员会才能改变计算公式。
写了3月7日意见的起诉庭法官詹姆斯说,已经获得通过的委员会决议是独立于大会的决定之外的。
菲莫公司争辩说,史蒂芬授予税收委员会的权利超过了立法机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部门之间权利分置的宪法基本原则。但詹姆斯说决策者给了委员会这样的权利。
在纳税人从这个决议受益之后,菲莫公司同样不能改变这项决议的宪法性质,詹姆斯写道。主要法官约翰和史蒂曼也赞同这个意见。
3月7日晚些时候,菲莫公司的发言人比尔。菲利普说,该公司还在研究这个决议。该公司并没有将这个决议上诉到最高法院的自主权,但他们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审议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的焦点转到了税收评价委员会,该机构经常听到公司抱怨税收太高。这个有四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秘密会晤,并没有透露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