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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固定资产进口税作出新规定

2006-09-17 10:04 来源:商务部网站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据越南《经济时报》9月15日报道,越南海关总局近日下发有关文件,对优惠投资项目中作为固定资产进口的商品关税作出新规定。据此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获得投资许可证和优惠投资证书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商须出示由贸易部或贸易部授权颁发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方能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固定资产进口的机器、设备办理免税手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该资产后一定能产生经济效益;

  二、该资产的原始价格能可靠确认,且使用的期限约在一年以上;

  三、该资产的价值超过1000万越盾(约合6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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