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税收问题
问:A行业协会为非营业利性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局批准成立,根据《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A行业协会的会费免营业税,但是后来根据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费由原来的由民增据制定标准改为团体自定,但是相关的税务文件没有再进行说明,(1)那么是否继续营业税免税?(2)此协会存在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的会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明文规定应缴纳相应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这里还应按财税字[1997]063号文和国税发[1999]65号文的规定执行,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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