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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销公司虚假申报偷逃企业所得税案

来源: 编辑: 2003/01/09 14:04:57 字体:
  一、案情

  K市煤矿运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某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该公司1996年销售收入为384.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35万元,应纳税额14.9万元,已纳税额14.9万元,利润总额一28.4万元,应纳所得税-12.8万元,预缴所得税1.1万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1996年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纳税人账薄和会计凭证的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一)该单位1996年预提应上缴军区后勤部管理费6.4万元,其账务处理是:增加商品销售成本,增加预提费用——后勤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当税务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时,企业未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税务机关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等证明,故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所得额6.4万元。

  (二)该单位1996年采用预提方法提取应上缴军区后勤部的军矿发展基金和煤炭厅的计划费分别为33.5万元和8.2万元。其账务处理为:增加“商品销售成本”,增加“预提费用——后勤部和煤炭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通知》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基金或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或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单位预提军矿发展基金和计划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8万元。

  (三)该单位1996年计提职工工资3.6万元,职工福利费1.1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规定,计税中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50元。该公司1996年的计税工资标准为2.64万元,应提取职工福利费为3696元,则该公司多列工资费用9600元,多列支职工福利费7419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

  (四)在检查该公司固定资产账户时,发现该单位以固定资产“兰鸟王”小轿车抵减短期借款27万元。该车原值27万元,已提折旧费607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减少“短期借款”27万元,减少“固定资产——兰鸟王”27万元;增加“折旧”6.7万元,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提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该单位应计提缴纳增值税1.5万元。该笔业务的正确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清理”20.3万元,增加“累计折旧”6.7万元;减少“固定资产”27万元,减少“短期借款”27万元,增加“固定资产清理”25.5万元,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万元;减少“固定资产清理”5.2万元,增加“本年利润”5.2万元。因此,该公司应在补缴增值税1.5万元的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万元。

  上述4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万元,该单位1996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2.9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1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2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应补缴所得税12.7万元,增值税1.5万元,合计14.2万元。

  该公司进行虚假申报、多列支费用、少计提销售固定资产销项税,属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2.7万元,补缴增值税1.5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补罚合计28.4万元。

  二、分析

  分析本案导致企业偷税的原因主要是:

  1.财务人员对税法学习不够,掌握不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多列支出进行偷税。

  2.由于税务人员业务不精,审核不严格,疏于对所得税核查,使企业有机可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税收、财会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针对所得税汇算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如加强对所得税每月(或每季)上报的核查。结合实际,提高税法宣传效果,定期组织纳税人学习税收法规。

  3.加大打击力度,对偷税行为从重处罚。对偷税大要案要在报纸、广播、电视台及公共场所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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