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结转产品成本,漏缴所得税案
1995年在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发现该厂94年下半年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以前各期及上年同期。经了解,该企业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尤其是下半年是销售旺季,利润应比上半年有较大增长才属正常。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对该企业的销售和销售成本进行了审查。发现下半年销售额增长正常,而销售成本增长较快。因而决定对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计算、结转情况作详细审查。企业会计人员介绍说,产成品的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后转入产品销售成本时,按帐面存货成本结转,但是1994年7月开始采用了后进先出法,致使销售成本呈上升趋势。经查证“产成品”明细帐,证实了会计人员介绍的情况,并测算出该企业由于产成品核算方法的变更,致使产品销售成本上升2000000元。
根据有关规定,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不得随着变更,发生变更时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计算由此引起的对利润的影响。责令企业调整利润,补纳税款。
帐务调整为:
(1)调增产成品成本
借:产成品——××× 2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0
(2)补计应纳所得税款(2000000×33%=66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0
(3)上交所得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0
贷:银行存款 6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