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抵借,偷漏税款
在1994年所得税的汇缴检查工作中,将该公司列为检查的重点,采取先帐簿,后凭证,再落实的检查方法。在审查帐簿和凭证的过程中,把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和相关的往来款帐户列为重点。审查中发现,该公司10-12月份,管理费收入明显下降。向该公司有关人员询问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反映经营情况良好,下属施工单位工作量饱满。针对这一异常现象,在查帐人员的追问下,他们承认了公司利用管理费收入抵顶借款的事实。原来,公司于1994年8月-10月份,为了建造办公楼和宿舍楼,向下属各施工单位借款共计340000元,借入款项没有入帐,而是抵顶管理费收入。因此公司10-12月份的管理费收入大幅下降。
按规定,该公司行政管理费收入结余,就是总公司当年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而抵顶借款部分不计收入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
帐务处理如下:
(1)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340000×33%=112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贷:银行存款 112200
上一篇:次废品作正品入库,虚增利润案
下一篇:随意结转产品成本,漏缴所得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