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成本费用,匿报收入所得偷税案
税务机关在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经认真检查企业的“销售收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预提费用”等帐户及相应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企业有如下违反税法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的问题。
1.隐瞒收入
公司接受委托进行样品纱的加工印染,收取加工费2500元,没有入帐。
2.多提折旧和租金
(1)企业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时,违反税法规定,不留残值,多提折旧580 33.32元。
(2)每月预提厂房租金,按季结算,而其中预提1992年第一季度租金51 00元,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991年费用中列支。
3.擅自按加工总收入的21%计提企业发展基金223313.62元,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年末尚有余额9676.78元,上述两项合计232990.40元,占亏损额的94.1%。
针对企业上述虚列成本,假造亏损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及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补税:
1.隐瞒收入2500元,应按3.03%补纳工商统一税75.75元。
同时调增企业所得额2424.25元(2500-75.75)。
2.多提折旧及预提租金63133.32元(58033.32+5100=63133.32)
调增企业1991年所得额。
3.擅自计提的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合计232990.40元,调增1991年企业所得额。
以上三项合计,调增1991年度所得298547.65元,1991年度企业实际为盈利50873.48元。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1991年度被确定为有利润年度。
该企业设在沿海开放城市,1991年未被确定为“开始获利年度”,故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是按24%交纳税款。
应纳所得税=50873.68×24%=12209.64元该企业可以从1993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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