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钢材,私设小金库偷税案
该厂8月份银收15#凭证,收到某甲厂货款148000元,做增加其他应付款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48000
贷:其他应付款 148000
10月份,售予该甲厂炭结元钢60吨,单价2466.67元,金额1480 00元,冲减了前列其他应付款。
从帐务处理上来看没有问题,但是其中的疑点是,这种型号钢材是供不应求的,而企业按购进价加5%就出售了,此关系非同一般,而这两个单位过去并没有往来关系。为查明真相,派人到购货单位调查。原来,购置这批钢材的单位是××货栈,他们借用甲厂的名义和限额支票,与该厂负责人商妥,该厂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销售钢材60吨,金额210000元。减去已付的限额支票金额148000元,余额付给现金62000元,作帐外资金。
企业非法高价倒卖钢材,获取暴利中饱私囊的做法,实属违法。为此,对该企业提出严肃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该企业应补缴偷漏税款,并处以偷漏税款额两倍的罚款。
帐务处理如下:
(1)将帐外资产入帐:
借:现金 6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299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9
(2)补提所得税(52991×33%=17487)
借:所得税 1748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487
(3)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48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009
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52992
贷:银行存款 79488
说明:以上问题是在当年年终结帐前查清的,因此,它影响本年利润,调整会计分录也应调整当年的损益。若在年终结帐以后查清问题,则将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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