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董事费按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偷税案
代扣个人所得税=(1000-800)×5%=10元按月向每位董事发放990元董事费。截止1995年4月已领取3个月的董事费,都是按上述办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项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企业发给董事的董事费应为每人960元。企业3个月来共少扣个人所得税为:
少扣税款=(40-10)×5×3=450(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该企业的帐务调整为: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450
贷:银行存款 450
上一篇:压低外销产品价格避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