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农”不同率 谨防率上做手脚
基本案情:某农业运输机械公司,2001年10月投产,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生产农业运输机械产品,适用税率为13%,产品销往安徽、浙江、江西和福建省内。
2002年10月,该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在翻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从2002年3月至9月,陆续从本省漳州龙溪县购入四缸柴油机136台。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这期间该公司已销售四缸柴油机配套的农用车106辆,销售额307.4万元,全部按照13%的税率提取销项,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四缸以上的动力(含四缸)及与之相配套的农用汽车,适用17%的税率,而四缸以下的农用机械则属于农机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为了少缴税款,该公司针对目前国家对农用车辆管理尚不规范,管理中还存在漏洞的现状,让农用车“套挂”农机牌,用意很明显,就是采取“高率低套”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经计算,该公司通过在税率上做手脚,少缴国家税收93009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13.67万元的销售材料不进行申报的偷税问题。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追缴其税款及滞纳金外,并对其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