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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帐目混乱企业利润案

来源: 编辑: 2003/03/12 10:38:28 字体: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商标厂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东为香港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0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港币250万元,于1988年2月开业。公司主要生产各类针织、绣花、胶贴印刷商标。

  二、基本案情

    该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自投产以来获利微簿。公司开业头两年,由中外双方派人组成公司管理层,经营该企业。1988年自报销售收入1520747元,利润额112515元。1989年度自报销售收入3029927元,利润额2784 03元。1988、1989年为企业的免税年度。

  从1990年起,该厂由香港A公司承包,承包协议规定,每年定额上缴给中方股东200000元人民币,盈亏由港方负责。承包当年自报销售收入396760元,利润264086元。

  税务专管员在查帐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由股东单位——香港A公司进行承包管理,公司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客户只有香港A公司。

  2.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比前两年下降了。

  3.会计核算混乱不清。主要体现在港方承包后很多销售收入不入帐;原材料购进只记流水帐,帐实不符。

  针对该厂的情况,税务机关认为如果采用通常的征税方法,即按帐面计征,或者要求港方提供出口产品再销售价格资料,无法准确计征所得税。因此,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厂1990年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利润的办法征收。

  三、利润的核定

    通过推算产品产量,核定价格和销售收入,审定各项成本费用,从而计算该厂全年利润。

  1.以工时产量法推算产品产量。

  核定其产量是正确核定所得额的关键。该厂共有各种商标制作机器128台,采用三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每天24小时不停地生产,在计算产量时,考虑到工人休息、停电、不对称产品定单停工等因素,核定设备开工率为80%,全年机器的实际工时为7000小时/台(365×24×80%)。核定产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核定机器的台时产量,专管员深入车间,对四种不同机器的台时产量进行详细记录,核定织造机台时产量为16打,车花机为18打,胶贴机为12打,印刷机为30打。

  全年产量计算为:

  织造机全年产量=台数×开工工时×台时产量=100×7000×16=11200000(打)

  车花机全年产量=8×7000×18=1008000(打)

  胶贴机全年产量=4×7000×12=336000(打)

  印刷机全年产量=16×7000×30=3360000(打)

  由于该厂1990年初和年末均没有库存产品数量的记录,当年产量全部作销售处理。

  产品销售按出口和内销划分。出口数量按海关报关单计算,内销数量按总销售量减出口数量计算。在品种分类上,因价格繁杂,按价格档次分为两大类核定:

  品种                        出口数量(万打)        内销数量(万打)

 织带商标                           1088                    32
  绣花、胶贴、印刷商标               440                     30.4
  合计                               1528                    62.4 

    2.核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

    该厂过去计算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按原与中方公司协定的价格。即每打港币0.4元计算。在核定其出口销售价格时,因本市没有同类企业的厂价作比较,因此,选择香港B商标厂售给本市某服装公司的商标价格作参照,再扣除15%的厂批差率计算;内销价格则以内销发票上的价格进行抽样平均计算。分类商标价格如下:

  织带商标:出口价为0.60港币/打,内销价为1.10元/打
    绣花、胶贴、印刷商标:出口价为0.35港币/打,内销价为0.60元/打

    根据以上价格及销售量,计算销售收入如下:

  出口销售收入=1088×0.60+440×0.35=806.8(万港元)

  按1990年12月31日港币汇率1∶0.6865,折合人民币553.8 7万元。

  内销收入=32×1.10+30.4×0.6=53.44(万元人民币)

  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为6073100元

    3.按核定的销售收入和企业重新整理申报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审定的基础上)计算全年利润。

  经审定的各项成本费用为:销售成本4423116.85元,销售税金257 25.66元,销售费用32331元,管理费用112891.67元。

  全年利润=6073100-4423116.85-25725.66-32331-112891.67
            =1479034.82(元)

  应纳所得税额=1479034.82×7.5%(减半期)

              =110927.61(元)

  该公司港方承包者对此核定无异议,并按规定期限缴纳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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