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为扭转公司亏损局面,2001年8月15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将14家生产分厂全部实行承包经营,各分厂厂长由各分厂的职工自行选举产生,承包后的各分厂均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确保职工工资不降低的情况下,各分厂自承包之日起满一年后,45日内以2000年度的利润数作为承包费基数上交集团公司(2000年度亏损的分厂可不交承包费,但必须确保职工工资不下降)。集团公司除每月将各分厂报上来的各类报表汇总申报、代各厂汇总缴纳税款外,不再管理各分厂的生产经营。
2001年11月底,除无纺针毯分厂外,其余13家分厂均完成承包经营任务。2002年2月,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无纺针毯分厂整体对外出租。2002年10月,集团公司与江苏南通一私营企业主姚泳签订了出租合同,每年收取13万元的租金。合同还明确规定了姚泳必须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自行纳税。姚泳也确实以“南泳无纺针毯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我市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但2003年4月1日,姚泳未向我集团公司缴纳一分钱租赁费就不辞而别。姚泳对南泳无纺针毯公司的经营仅持续了不到6个月。
2003年4月3日,市国税局稽查局派人来到我集团公司,了解我公司将各分厂承包和出租的情况后,分别向各分厂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各分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在10日内分别单独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003年4月7日,国税局稽查局分别向各分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指出我集团公司不能代各分厂汇总缴纳税款。目前情况下,我集团公司代各分厂汇总缴纳了税款,但按照单独申报来计算,各分厂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少缴税款的问题。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各分厂分别作出了补税决定,其中,南泳无纺针毯公司应补缴税款230865元。4月23日,除南泳无纺针毯公司未能按期缴纳应补的税款外,其余各分厂均已补缴税款。
4月24日,稽查局在无法追缴南泳无纺针毯公司应补税款的情况下,向我集团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认为我集团公司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出租无纺针毯分厂的情况,要求集团公司承担补缴税款230865元的纳税义务,并限我集团公司在4日内缴清。我集团公司认为没有缴纳这项税款的义务,故未按稽查局的决定缴纳税款。4月29日,稽查局从我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强行将南泳无纺针毯公司应补缴的税款划入国库。
请问:市国税局稽查局要求我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厂都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单独纳税合法吗?已被我集团公司出租出去的无纺针毯分厂应缴纳的税款为什么要由我集团公司缴纳?我们不替承包人缴纳税款,稽查局就可以强行扣缴吗?
某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健答复:从来信看,纺织集团公司将各分厂以承包或出租的形式令其单独经营、独立核算,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各承包或出租的分厂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单独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你集团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能代各厂汇总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你集团公司在向江苏南通的姚泳出租无纺针毯分厂后,一直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姚泳租赁经营的有关情况,则你市国税局稽查局有权要求你集团公司承担姚泳注册的南泳无纺针毯公司的纳税连带责任,即责成你集团公司缴纳南泳无纺针毯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当你集团公司拒绝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市国税局稽查局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强行扣缴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作为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