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酒店利用两套账隐匿收入偷税案
(一)检查方法
H市某大酒店是1994年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餐饮、旅馆、歌舞厅等项目,同时兼营洗浴及停车服务等与餐饮旅游业相关的配套服务项目。1997年12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接到反映该大酒店在1995年至1997年偷税数额大、手法隐蔽、情节严重的举报后,当即决定立案稽查。
针对该大酒店社会背景复杂,规模和影响在市区餐饮业一直很大,以往征收分局几次检查都没有发现大问题的情况,稽查人员在检查之初,首先对大酒店一些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酒店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小税种方面存在申报不足的问题,接着对举报信重点反映的偷逃营业税的问题进行重点稽查,就对其提供的1995年至1997年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大酒店在此期间少申报营业税4545.48元,与举报的内容相差甚远,决定兵分三路,寻找突破口。
稽查一组检查酒店的资金活动情况,该酒店1996年全年营业收入仅100.33万元,按酒店日常运作所需成本及接待规模来推算出入太大,稽查人员检查酒店两个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与酒店的现金、银行日记账核对,基本吻合。
稽查二组对酒店1997年1月至10月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开票金额共420.3万元,而酒店申报156.21万元,相差264.09万元。
稽查三组进行外围调查,走访酒店的“老客户”,发现酒店在1996年向其中一户开具3份发票,金额累计78564元,开票日期相差不到20天,稽查人员当即与酒店的3份发票存根联核对,这3份发票均为“大头小尾”发票,存根联比发票联累计少1万多元。
在掌握上述证据后,稽查人员与酒店法人代表徐某和会计王某进行正面较量,并反复宣传税法,慑于法律的威严及稽查人员掌握的证据,徐某和王某终于道出违法事实。
(二)违法事实
大酒店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非法设置了两套账簿,一套用来核算酒店的全部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果,据此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另一套账则隐匿了大部分收入,仅记载其中一部分,平时根据这套账记载的收入来申报纳税。
经查实发现如下问题:
(1)1995年至1997年酒店实际营业收入为1459193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179622.41元,少缴营业税567206.49元、城建税39889.28元、教育费附加17068.38元、地方教育附加费6065.81元;(2)少缴土地使用税3000元;(3)少缴房产税49868.67元;(4)少缴印花税4074.10元;(5)少缴企业所得税12672.01元。
合计少缴税款及附加费699844.74元。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大酒店采取设二套账手法,隐匿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其所偷税款699844.74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税款、罚款已按规定全部入库。
二、分析
本案涉及的大酒店采用设账外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法,隐匿应税收入进行偷税,其作案手段相当隐蔽、狡猾,给稽查人员设置了重重障碍,稽查分局采用内外包抄的方法寻找突破口,终于使该案取得重大突破。
本案的查处,给税务机关带来如下启示:
1.应注重税法宣传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针对目前状况,我们不仅要注重完善和普及税法宣传的渠道、方式和手段,更要注重宣传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不仅要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才宣传税法,而应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在宣传时可将重点放在正反典型的宣传上,使宣传真正深入人心,从而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良好环境。
2.加强餐饮业的发票控管工作
建议实施“双控双奖”的发票管理办法。“双控”,一是控票,餐饮业只准使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二是控管,即对电脑开票单位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对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的个人实行按票预征,月度申报结算。“双奖”,一是举报有奖;二是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对发票定期进行摇奖。“双控双奖”对促进发票管理的规范化,调动全社会参与发票打假的积极性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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