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抬高材料进价避税案
某电器公司是台湾A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主要生产各种装饰灯、灯串等产品,1992年3月正式开业。
二、关联企业认定
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及原材料均从香港B公司购入,生产的产品也全部返销香港B公司。公司欠香港B公司款额较高。
1993年4月,香港B公司以其在该企业中的债权503892美元,转作对该企业的投资,在该企业中享有33.5%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关系。
三、基本案情
该企业92年和93年的销售、成本及利润情况见下表: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润 毛利率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
1992 15508361 15654927 -146566 -0.95% -146566 -0.95%
1993 34306641 34766769 -460128 -1.34% -460128 -1.34%
1993*1992 2.21 2.22 3.14 - 3.14 —
1993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增长2.21倍,亏损增长3.14倍,这样随着产量的增加,销售额的增长,亏损反而更大。奇怪的是,正是这种情况,外商反而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由此可见,该企业在进销作价上必定存在问题。
四、调查取证
在199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税务人员根据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业务往来集中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根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限期提供销售给非关联第三者的独立成交价及产品的国际行情价,或关联企业再销售价格及再销售利润水平等资料;另一方面,通过案头、现场审计,寻找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
通过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发现,1993年度与1992年度相比,原材料采购成本下降11%~27%,由此导致企业产品单位成本下降11%~26%;同期产品的售价也大幅度下调,下调幅度为17%~31%。可见,产品售价下调幅度比产品成本下调幅度大是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
税务人员认为,企业产品的售价和原材料成本皆受关联企业控制,是导致收入与成本倒挂的原因,其交易行为违反正常交易原则。
五、调整所得由于企业没有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的举证材料,税务人员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采用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
考虑到1993年度是企业投资后的第二年,在生产初期,工人的熟练程度较低,生产管理尚不成熟等因素,确定该企业1993年度的毛利润率为2%。
1993年度调整后的销售收入=(34766769+0)/(1-2%)
=35476294.90(元)
调增产品销售收入=35476294.90-34306641
=1169653.90(元)
调增利润=调增产品销售收入
=1169653.90(元)
调增后1993年度利润总额=1169653.90-460128
=709525.90(元)
即1993年度企业利润为709525.90元,弥补1992年度亏损14 6566元后,盈余562959.90元。1993年度被定为该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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