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税种属性降低税基偷税的案例分析
某电力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营电力生产、销售业务,兼营电表、仪表校对和电表、变压器修理修配等服务。1999年度及其以前,对兼营业务收入均按期分别向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该公司将修理修配收入增值税改申报缴纳营业税。当地国税稽查局于2001年2月,在稽查选案中,了解到该公司一年来未申报缴纳修理修配增值税后,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通过检查发现:
该公司在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28214元。修理修配业务收入是该公司下属校表室实现的,校表室属于公司内设部门,其收支均由公司实行统一核算。校表室的收入由仪器校对收入及修理修配耗用材料和工时费收入组成。其支出主要是购进修理修配机电所耗用的材料。校表室所用材料从公司仓库领用和自行外购两部分组成。
校表室领用材料时,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其它应收款——校表室
贷:材料——仓库
校表室领款自购材料时,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其它应收款——校表室
贷:银行存款
校表室收取校表收入,以及修理修配材料款和工时费收入并上交公司时,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校表室
同时按照“其它业务收入——校表”所列金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的安装收入营业税。从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累计发生“其它应收款——校表室”材料耗用567358元,“其它业务收入——校表”495864元。其中校表收入为84652元,修理修配劳务即工时费收入为411212元。企业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4875.92元。
二、案件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对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为修理修配所提供的材料收入,应全额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该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采取改变税种属性降低税基的方法进行申报纳税,其性质是严重的。对此,国税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追缴所偷增值税154485.25[(567358+495864)/1.17*17%]元;(占当期应纳税额612699.25的25.21%)
2.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所偷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累计为22665.27元;
3.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罚款为308970.50元;
4.对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1.由于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平时不注重税收政策的学习,纳税意识淡薄,总认为过去按国家税收政策申报纳税,税收负担太重,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本末倒置,自认为国家的税能偷就偷,不偷白不偷。所以,当经理暗示后,财会人员也就“义不容辞”的做了偷税的账务安排和处理。于是,对购进货物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向对方索取;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其抵扣联也是乱丢,不知所向。
按规定,企业应作如下申报纳税:
①分别核算向地税机关申报校表收入营业税为:84652*5%=4232.60元。
②向国税机关申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增值税为:(567358+411212)/1.17*17%-73000(可索取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69185.39元。
向国税、地税合计应申报纳税73417.99元,负担率为6.9%,通过偷税后负担率降为1.4%,自认为这是一种最明智的举措,是真正体会到了聚财之道,孰不知,法网灰灰,疏而不漏。瞒天过海失败了,不仅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是主要责任者个人为自己导演了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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