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代开专用发票---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经查,该拆船厂于1995年2月7日经厂长会议研究决定,由本厂职工鲁某(因虚开专用发票已被判刑)个人承包该厂下属机构某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并协议约定经营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厂方为经营部办理大宗收入票据。1995年3月-1997年7月,该拆船厂共为鲁某承包的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178.5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0.35万元。
其间,李某于1995年6月16日被任命为该厂厂长,仅负责生产。1996年9月3日,又被任命为该厂法定代表人,主持全盘工作。李某上任后,厂财务科就向其提出为鲁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妥。但李某置若罔闻,于1996年11月1日亲自批条要厂财务继续为鲁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所言:“出了问题不用财务负责。”在李某的指使怂恿下,该厂自1996年9月3日-1997年7月10日,共为鲁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计1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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