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投资收益,偷逃所得税案
1995年3月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本市某公司199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发现该公司“盈余公积”总帐下的“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有贷方记录的摘要中列有“收到分派利润”金额为360000元,税务人员怀疑是隐瞒的投资收益,经查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通知单,对方公司付款理由为年底分派利润。经查“长期投资”账户,确有对外的一笔长期股权投资。此项为公司隐瞒利润,偷逃所得税行为是在公司经理授意下进行的。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外投资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为隐瞒利润,偷逃所得税将其记入“盈余公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应调增利润360000元,补交所得税款118800元,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有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审理。
(三)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3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0000
借:所得税 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8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88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237600
贷:银行存款 35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