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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税案

来源: 编辑: 2003/01/16 14:50:19 字体:
  一、案情

  M省某新闻单位,系实行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单位。1997年8月,M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稽查计划,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采取了全面详查法,通过对该单位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核及现场勘验,共查出该单位少缴纳各种税款计1943644.35元。

  (一)检查方法

  1.发现问题,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发现该单位大厅的示意图中有某寻呼台等许多外单位名称,判定该单位一定存在房屋出租情况。经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知道该大楼从十四层至十七层已全部出租,于是检查组按示意图标出的租房单位名称逐一调查,当调查到某寻呼台时,发现该寻呼台有以提供寻呼机方式抵顶房租的情况。同时,又近一步发现该单位以房租抵顶欠H省两公司款项,均未记入租赁收入。

  2.在检查中多观察、勤分析

  在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新建大楼一栋,已于1995年12月投入使用,而该单位财务报表中只有房屋出租部分应缴纳的房产税,自用房产部分没有缴纳房产税。

  3.注意抓住重点税种,争取最大战果

  检查组调集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进行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广告业务费已全部列支,同时还按一定比例提取广告业务费,造成广告业务费的重复列支。对其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发行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与发行部都列支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超支,再加上超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职工工资等。同时,由于该单位列支职工工资数额较大,检查组进一步检查了职工工资发放表,发现许多职工工资超过800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在“预提费用”账户发现该单位于1996年12月按年利率

  20%付给职工的集资利息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隐瞒1995年房租收入55480元,1997年房租收入91067元,少缴营业税17327.35元,城建税1212.91元,教育费附加592.59元,房产税41585.64元。

  2.房屋租赁合同金额76310170元,实收资本金额22932620元,未缴印花税19096.48元。

  3.自用房产未缴房产税,房产原值48810261.69元,其中对外出租部分房产原值为4997138.78元,少缴纳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房产税552045.35元。

  4.该单位新闻大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0755.2平方米,未缴纳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8720元。

  5.25辆机动车少缴车船使用税1920元。

  6.199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65301.3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49040.8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144508.63元。

  7.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5125元。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及不申报手段少缴纳、不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行为定为偷税,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1144508.63元,营业税17327.35元,城建税1212.91元,教育费附加592.59元,房产税593630.99元,土地使用税30230.40元,车船使用税1920元。

  2.处以上述偷税金额1倍罚款,计1789422.8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5号)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纳印花税19096.48元,并处以未缴纳印花税3倍罚款,计57289.4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该单位缴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35125元。

  以上税款、罚款共计3790356.66元,限该单位于1997年9月底以前上缴入库,现已全部入库。

  二、分析

  1.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工作部分环节仍存在脱节现象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一般采用计算机选案,制订稽查计划,实施税务稽查。因此,作为计算机选案最基本的信息来源,即税收档案资料能否正确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于及时有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征收人员只限于对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再加上征收机关与稽查机关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交流,税收档案资料无法做到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现状,导致计算机选案系统无法准确、科学地选择待查纳税人,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税务违法行为动态及线索,从而造成税务稽查实施的盲目性,无法确保对税收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的查处。因此,理顺征收与稽查的关系,完善税收征管资料,疏通信息交流渠道,健全计算机选案系统势在必行。

  2.行政事业单位仍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较普遍地存在纳税意识淡漠,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征管与稽查,转变以往对于此类单位另眼相看的作法,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

  3.应加强对于纳税人非货币应税行为的税务稽查

  在纳税人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时常会发生一些非货币应税行为,比如以房换地、以地易房以及类似该单位以物抵顶收入等。这类应税行为往往不在其报表资料及账簿中体现,纳税人也不就该项应税行为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非货币应税行为的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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