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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双富案”宣判 亿万富翁偷税被罚5000多万

来源: 编辑: 2005/06/29 10:07:57 字体: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辽宁双富集团经济犯罪案于6月21日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双富集团老板张洪刚因犯偷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9年,同时处以罚金5970963.78元。自2002年4月26日张洪刚被刑拘至2005年6月2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整个案件侦查审理历时3年多时间。

  几年成就“亿万富翁”

  今年44岁的张洪刚(曾用名张红刚)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人,1993年来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做房地产开发生意,成立了人富公司。当时恰逢营口经济开发区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张洪刚抓住了建设国家级开发区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生意越做越大,在人富公司积聚了相当实力之后,张洪刚注册成立了辽宁双富集团公司,号称拥有资产近亿元。据了解,张洪刚最辉煌的时候曾经同时经营6家企业。

  举报信送“富翁”上法庭

  2001年末,营口开发区纪检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洪刚涉嫌偷税、违建等问题,案件纪检部门将材料转交到公安局调查。2002年4月26 日,张洪刚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偷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双富公司犯有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偷税罪,判处张洪刚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94.1993万元。张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1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税案件应由税务部门来鉴定,把案件发回区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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