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首例税务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前,磐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从1999年9月份开始对该县某五金工具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账外有一本记录其详细销售情况的原始记录本,稽查人员就以该记录本作为线索展开调查,但当事人陈某拒不承认其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为了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资料,办案人员先后赴江苏南通以及宁波等地进行外调。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购货方账外经营的原始记录。经过认真核对,外调所取得的原始记录与该企业所记录的销售情况一致,确认该企业在1998年1月~1999年10月期间共计偷增值税8940.92元。同时在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1999年5月20日虚开已作废的套印“浙江省磐安县税务局监制”的浙江省磐安县工业统一发票两份。
在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凿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作出如下审理决定:对该公司所偷税款处以1倍的罚款,即8940.92元,对发票违章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共计9940.92元。随后,该局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和补税处理决定,于9月30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收到两份决定书后,以偷税销售额与事实不符,认为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只是一般的迟开发票行为,虚开已作废的磐安县工业统一发票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处罚及该公司为此出差宁波、杭州等地进行调查和法律咨询共花去出差费用、打印费等计1905元为由,于10月10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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