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计提坏账准备,减少当期利润,偷逃所得税案
1996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4年年底“应收账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1400000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后为贷方5600元。1995年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经冲销后,贷方余额1600元。1995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借方余额为890000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账户应为贷方余额3560元,而企业的“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5160元。比规定标准多计提坏账准备1600元,从而减少利润160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按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列入当期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中,进行税前扣除。有关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第一年提取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当年应收账款借方余额×坏账率)
以后年度提取坏账准备时,应比较年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与“应收账款”借方年末余额×坏账率之间的大小再决定计提。
假设:该年年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为A元,应收账款借方年末余额×坏账率为B元,
则不同处理情况如下:
(1)如A=0,则借:管理费用0贷:坏账准备0
(2)如A>B,则借:坏账准备 A-B
贷:管理费用 A-B
(3)如A
(4)如A=B,则不再作任何账务处理
该案例出现的情况就是上面第(3)种情况,经查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水平太低造成的,税务人员令其调增利润1600元,并限期补交所得税款528元。在对这类问题检查时,应注意“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同“应收账款”借方期末余额之间的关系。
(三)账务调整
借:坏账准备 1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0
借:所得税 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贷:银行存款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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