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不计销售收入偷逃消费税案
某市橡胶厂为国有中型企业,主要生产汽车轮胎。1996年11月,稽查分局派人对其1996年的税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应付账款”账户时,发现应付给××化轻公司的原材料款160000元于1996年9月10日轧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贷:应收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经详细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发现该厂于7月份购入××化轻公司160000元生胶,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生胶 160000
贷:应付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又于9月10日售给××化轻公司一批汽车轮胎,价值16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贷:产成品——轮胎 160000
最后于9月10日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转结平。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橡胶厂以汽车轮胎抵顶生胶款是一种以货易货行为,应按规定计缴消费税。该企业以物易物不计收入,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三)账务调整
1.原账冲回
(1)借:应付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贷:应收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2)借:应收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贷:产成品——轮胎 160000
2.将出售轮胎转作销售
借:应付账款——××化轻公司 16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675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47.86
3.补计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3675.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3675.2
4.上缴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3675.2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7350.4
贷:银行存款 41025.6
5.上缴增值税及调整利润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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