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收入偷税180万公司法人获刑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单位出纳员,四年间隐匿销售收入1200余万元,偷税总额达180余万元。日前,东丽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该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3年,判处该出纳员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二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家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的中年男子刘某原系本市一家钢铁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至2004年间,为偷逃税款,刘某指使公司出纳员郭某采用销售收入记入账外账,当企业需要用款后,再以个人借款名义将钱款拨入单位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四年间,刘某、郭某共隐匿销售收入1200余万元,偷税总额达180余万元。2005年9月,税务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税务评估时,刘某主动交代了单位偷税的事实,并已补交了税款、滞纳金,按照偷税额等倍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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