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发放股利 偷逃个税百万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了解到,该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注册新公司的方式,将本应发放给个人的股利,以股份的形式投资到新公司中,偷逃个人所得税122万元。
据了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注册资金为700万元。2005年11月5日,青岛地税局黄岛分局根据日常工作安排,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度的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采取调账检查的方法,对该企业2004年度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涉税资料,采用逆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检查发现,该企业2004年度经营状况良好,投资新设一个下属公司,但账务并未体现股东分红现象,只是公司与各股东发生往来款项较为频繁。检查人员以此为突破口,认真核实其往来情况。发现其中存在一笔股东借款,各股东从公司取得不等金额的借款,挂在往来账上,利用这笔款项,公司年终投资新设立一个子公司。
检查人员认真核对这个子公司的账务情况,案情终于水落石出: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为610万元,均为以上各股东以个人名义投资。原来该公司借投资设立新公司之机,发放股利,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122万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黄岛地税分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追缴各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2万元,并对该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给予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
黄岛地税分局有关人士表示,该企业借投资新公司之机,大作往来文章,变相发放股利,以达到少扣缴税款的目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间的往来款项,应逐笔审核其内涵所在,同时要注意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动机及投资款的真正去向,以防企业巧借投资之名偷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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