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长期挂账只为逃避纳税
最近,江西省新干县一家化工企业利用“往来账户”进行偷税,受到当地国税部门的查处。
这家化工企业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烧碱、液氯、盐酸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6年12月,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化工企业2005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没有发现问题。但稽查人员对该企业2005年7月预收浙江某化工企业烧碱货款15万元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产生怀疑。为什么对方会平白无故电汇一笔货款给该企业,而该企业一年多的时间没有供货给对方呢?
稽查人员于是对企业销售费用的有关单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该企业运杂费单据中有运输发票1张,发票注明2005年7月23日送98吨烧碱给浙江某化工企业,同时附有产品出库单1张,产品出库单上注明的购货单位也是浙江某化工企业,同时在差旅费单据中也出现了该企业销售人员押运烧碱到浙江某化工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单。很明显,这家企业的挂账处理属故意而为,背后必有秘密。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道出了货款长期挂账的原委。原来,该企业与浙江某化工企业签订了一份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合同,浙江某化工企业先预付货款15万元,余款待该企业收到货物后再支付。2005年7月23日,江西企业收到浙江某化工企业预收货款后,该企业即将98吨货物全部发出。
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该笔业务应于货物发出时即2005年7月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该企业以浙江某化工企业违约,至今未将剩余8.6万元货款付清为由,未及时将该项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账,也未计提销项税申报纳税,企图逃避国家税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21794.86元,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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