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大势所趋。但物业税又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行业多,涉及范围广,关系到每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操作不好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就目前看,开征物业税还面临不少政策瓶颈。
1、平买贵用问题。开征物业税,从理论上讲,在购买新房这一环节上,消费者至少可降低10%至20%的购房成本,使购房者的“门槛”大为降低。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这将有可能导致住宅商品房的“平买贵用”现象,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经济实力不强,只是因购房“门槛”降低而购置房屋的消费者来说,有可能买房容易养房难了。
2、新房旧房问题。目前许多买房人已经在房价中一次性缴纳了多年的土地税费,而物业税一旦开征,对所有的房地产一律按新法收税,则对已经购房者来说,一来将大大增加其负担,二来也是重复征税。还有人担心,开征物业税后,“买房出租”的利润会“缩水”,进而动摇投资类物业的市场前景。
3、自住物业与经营性物业问题。物业税的征收必须顾及纳税水平与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以纳税能力衡量,经营性物业与纯消费性物业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是纯支出,而前者则通过房屋出租收取利润,如果两者按相同税率征取,则会失去物业税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
4、普通物业与豪宅问题。笔者认为,对普通住宅和高档豪宅应征收不同税率的物业税,这不是“杀富”,不同税率所表达的将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综上所述,开征物业税是必然选择,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物业税开征前,一定要科学计划、严密组织,不仅要设定合理的税负,还要明晰产权,实行严格的产权登记制度,要逐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要正确处理好物业税的法律关系,保障公民的利益。为此,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必须清除政策瓶颈。
1、要建立健全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进行界定与保护,继续对财产管理予以规范。需要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便为物业税及财产税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物业税的征管是建立在财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的,鉴于我国目前财产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尚无法律规定,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如财产实名制,确保财产税税基准确,防止转移。
2、要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为防止开发商盲目开发、滥用土地的行为,保证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施行物业税后,必须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科学的、严格的土地供应机制。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的统一规划,保证城市整体功能的协调。对开发商供应土地时要加大审核力度。
3、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措施。由于开征物业税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行业多,涉及范围广,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可以在新税法实施的一定期限内,对老的房地产采取老政策;也可以对收入水平或住房价值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减免征税,使低收入的居民和大多数农民在一定的时期内不用负担物业税;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减免税的范围。对新房和旧房是否可以采取不同的税率和征税办法,新房税额的调整考虑土地出让金的因素,而旧房的税率暂时不含土地出让金并入的因素。也就是说,对目前买了已经包含以上税费的购房者将来最好能减免物业税。
4、要规范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根据国际惯例,征收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目前国内物业价值评估体系远未完善,如何合理评估不断变化的房地产价值从而据以征收物业税也将是有关方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体系未建立,配套不完善,市场不规范,在此情况下,开征物业税就很容易引发各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物业税的征收必须建立在财产估价的基础上,准确的评估财产价值是确定物业税的关键。目前我们首要解决的是整顿评估市场、建立规范的评估制度,培养评估人员。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专门财产评估机构每3-5年评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