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
问: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讼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所说的旧货指的是什么?包括企业使用过的旧材料、废旧物资吗?
答: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
(三)旧机动车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拍卖行根据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五)寄售及典当业根据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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