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问题
问: 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核定用票量为15份,并且为千元版,但是本公司有合同预计下月执行完毕,合同金额达四十多万元,15份肯定满足不了需要,请问,如果申请增购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申请周期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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