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轿车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2006年5月,甲公司处理一台已使用了8年的小轿车(该小车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购进价为17.8万元,现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销售价格低于进价,销售时未计提和申报缴纳增值税。今年6月,当地国税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要求对该小车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但甲公司则认为依据税收政策应该免税,那么甲公司究竟是否应就销售旧车缴纳增值税呢?
关于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进一步明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定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销售旧货应按4%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清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如果甲公司销售的小轿车,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当然,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甲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购车发票、固定资产账簿、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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