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来源: 编辑: 2006/03/24 00:00:00 字体:

  问: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其非正常损失如何理解?是指不能进入下道流通环节吗?如果是,那成品油的正常损耗如何处理?电力损耗如何处理?如果不是,那产成品的质量原因而损失的在产品如何处理?比如,电子产品,因为规格或其它原因,一批集成块损失,其购进原材料可以抵扣吗?如果不能抵扣,道理何在?如果能,理由又在哪?

  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是否属“非正常损失”应以此标准原则衡量。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损失的方式可能千差万别,各行业、部门及各时期对不同货物损失限额的规定标准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凡属“自然灾害损失”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非正常损失对待处理。

  2.对属于“其他非正常损失”,即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可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如电力企业超过行业、部门规定标准外线路损耗(铁铜损)、易啐物品运输途中的超标准损耗、工业企业超标准出产的残次品等。

  但是,对于因市场因素影响货物价格变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不管金额大小,一律不能视作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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