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形式的分支机构对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利?

来源: 编辑: 2006/03/23 00:00:00 字体:

  问:某企业是一家工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计划成立一个销售公司,因销售公司属于商贸企业,作一般纳税人认定比较复杂。请问,怎样可以使新成立的销售公司也顺利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2004年8月1日起,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才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第059号)规定,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因此,只要设立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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