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能免税吗?
问:我是一个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个体经营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第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免征增值税。可是,我数次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申请,他们都拒绝给我免税。国税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60号)对财税[2001]第78号第一条的解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的。即使是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所以,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你县国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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