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我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我公司的“发出商品”科目对已出库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确认收入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我公司商品发到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检验、测试之前,即没有收讫销售额,也没有取得任何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经检验、测试不合格,由我公司拉回;经检验、测试合格后,取得对方单位的验收单,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结转产品成本,确认收入。从发出商品到签订合同一般间隔3—5个月。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商品出库就要借记应收账款,进行收入确认。我公司认为销售成立的核心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在取得对方单位验收单、签订合同后,才表明货物的所有权通过合同的方式发生了转移,我公司认为此时确认收入较为符合《条例》关于销售额实现时间的规定。请问应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贵公司的问题属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的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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