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装卸费应缴增值税
某县国税征收分局在对某水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今年1月-5月代某村装卸人员向购买水泥方收取水泥装卸费12.3万元,全部支付给某村装卸人员。国税人员提出款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补缴增值税17871.79元。厂方认为其水泥装卸费只是为某村装卸人员代收的,并已作为报酬全部支付给了装卸人员,不构成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行为,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该厂代装卸人员向购买水泥方收取的水泥装卸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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