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成品出口能否退增值税?

来源: 编辑: 2006/09/21 17:03:39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直接收购成品出口,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如不同时符合,则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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