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成品出口能否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直接收购成品出口,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如不同时符合,则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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