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储备的备品备件因技术进步而不能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问:我是一家电力企业的会计。由于电力企业对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我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以备事故时急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很快,原来存放在仓库的备品备件由于上述原因已不能使用。 我们咨询税务代理,他们认为,这部分备件并没有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只是因为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了,进项税额可以不转出。但是税务局有的说应该转出,有的说不需要转出。我的问题是:这部分备件的进项税额在报废时是不是必须作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根据来信中提到的情况,你企业存放在仓库的备品备件没有发生丢失或损害,只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继续使用,导致价值量减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据此,你企业存放的备品备件在报废时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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