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以前月份抵扣的公路运输发票经税务机关对比认定为假发票,我公司已按照要求补缴税款。现在我公司要求原提供发票单位重新开具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因此,您取得的运输发票如果是真实、可信的,并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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