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哪些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答:《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期刊。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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