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如何计算增值税
针对平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3日《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向某自行车厂购进自行车3000辆。货款结算后,生产厂向该商业企业支付回扣117元/辆,该商业企业共收到银行存款351000元。
如果该款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收到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额=351000元×17%=5967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商品采购——自行车 2913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670
借:商品采购——自行车 291330
贷:库存商品——自行车 291330
如果该款在2004年7月1日以后收到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额=351000元÷1.17×17%=5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商品采购——自行车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
借:商品采购——自行车 300000
贷:库存商品——自行车 300000
上一篇:关于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下一篇:工业企业安装防伪税控所需资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