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票未经认证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自2007年1月1日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申请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而且,根据该规定,该纳税人应该在《申请单》上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未认证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掌握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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