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某人将自己使用过半年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卖与他人,购进价均为2500元,卖出价一辆为3000元,一辆为2000元。两辆均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更新设备将两辆旧机床销售给另外一个公司。A机床的购进价为10万元,销售价为3万元;B机床的购进价为8万元,销售价为10.4万元。根据现行政策,A机床根据条件不属于应税固定资产不征增值税,B机床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B机床应纳增值税为:[10.4÷(1+4%)]×4%×0.5=0.2(万元)。
(三)旧机动车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公司将一辆使用过的小轿车顶账处理,小轿车原值18万元,处理价20.8万元。该小轿车应纳增值税:[20.8÷(1+4%)]×4%×0.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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