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已丢失的退税资料凭证的程序和管理规定
一、补办已丢失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应及时告知供货企业,由供货企业协助补办已丢失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手续。补办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国税函[1997]311号):
供货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专用税票已开具证明;
供货企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核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机关留存联)复印件;
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
二、补办已丢失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有关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署监[1996]32号)。
(二)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
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
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
出口企业持已签章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原报关地海关办理补办手续。
三、补办已丢失的外汇核销单([95]汇国函字第209号、汇传[1995]13号)。
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外汇管理局应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出口单位丢失核销单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单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签发手续。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应及时告知供货企业,由供货企业协助补办已丢失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手续。补办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国税函[1997]311号):
供货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专用税票已开具证明;
供货企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核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机关留存联)复印件;
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
二、补办已丢失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有关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署监[1996]32号)。
(二)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
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
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
出口企业持已签章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原报关地海关办理补办手续。
三、补办已丢失的外汇核销单([95]汇国函字第209号、汇传[1995]13号)。
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外汇管理局应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出口单位丢失核销单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单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签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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