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和办税员的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30 11:14:06 字体: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国税发[1994]031号)。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应按当地退税机关的规定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备案手续,否则,不得申请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因此,在出口退税登记工作中,一般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每年验证(又称年审)一次。未按规定办理验证(年审)的出口企业,退税机关不受理其下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主管出口退税登记的税务机关在受理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后,应及时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的要求建立出口企业管户库。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员的管理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早在1991年9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出口产品退税办税员工作规则》和《出口产品退税稽核员工作规则》两文([1991]外经贸财发第555号),对出口产品退税办税员管理作了统一规定。

  (一)办税员的性质

  出口货物办税员是专职办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业务人员。办税员的设立、审定和培训由经贸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负责,并由税务部门颁发办税员证书后方可办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业务。

  (二)办税员的素质和工作环境

  凡有出口产品退税业务的各类企业都必须配置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办税员。出口企业领导要大力支持办税员依法行使出口产品退税职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业务,切实解决办税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为办税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办税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熟练掌握出口产品退税基本技能和计算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办税员的工作原则和任务

  1.办税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1)执行国家税收法令,维护财经纪律;

  (2)实事求是,依法计退;

  (3)克己奉公,忠于职守。

  2.办税员必须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完成下述各项任务:

  (1)按照国家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出口产品退税工作必备手续;

  (2)根据本企业出口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出口产品退税政策正确计算和及时申报出口产品退税;

  (3)及时编报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月报表、出口产品退税计划表和出口产品退税检查分析表等报表;

  (4)建立和健全出口产品退各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账表;

  (5)做好出口产品退税档案立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6)做好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日常检查工作,同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搞好出口产品退税检查工作。

  (四)办税员的工作内容

  1.办税员必须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年审、申报、清算、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工作;

  2.出口企业及办税员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内容、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3.办税员要做好出口退税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业务部门协作,及时取得报关单、税票、发票、外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退税单证,及时核实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与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的准确、一致性;

  4.企业办税员在企业出口产品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以后,应按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填制退税申报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形成退税申报软盘,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企业按出口产品退税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稽核、审核(批)和退库;

  6.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会同税务机关就其过去一年已办理退(免)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算;

  7.出口企业要会同税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8.对违反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法令的出口企业和责任人,按现行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9.出口企业须加强出口退税的会计、退税计划等管理工作。

  (五)办税员的权限和责任

  1.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任意变更、调换办税员,需变更、调换办税员的,必须提前1个月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变更后的办税员仍需经税务部门培训和颁发办税员证书后才能上岗;

  2.办税员专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有权要求企业其他职能部门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必备的表、证、账簿等详细资料,检查、核实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情况,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拒绝;

  3.办税员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必须努力做好工作,不得借故推诿责任。

  (六)其他管理

  1.办税员必须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要及时把自己管理的各种退(免)税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归类、装册、立档后妥加保管;

  2.办税员要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调阅制度,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借阅手续,慎防遗失退税档案;

  3.出口企业要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销毁制度并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提前销毁或积压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

  4.办税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换新的办税员时,要在其主管领导的监督下与新接任的办税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前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由原办税员负责,交接后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由新办税员负责。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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