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酒类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2 17:08:48 字体:
  一、调整前的烟、酒消费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对烟酒产品全面征收消费税。

  其中: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啤酒按220元/吨的单位税额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卷烟分别按甲类卷烟45%、乙类卷烟40%、雪茄烟40%、烟丝30%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甲、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为生产企业每大箱(5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80元。同时,允许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

  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调整。一是重新确定了卷烟征税类别。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销售价格在6410元(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含)——6410元的,为乙类卷烟;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为丙类卷烟。二是改变了卷烟消费税税率。甲类卷烟为50%;乙类卷烟为40%;丙类卷烟为25%;雪茄烟为25%。

  二、此次为何要对烟、酒消费税政策再进行调整?

  答:此次调整烟、酒消费税政策是国家改革现行消费税税制的一个前奏,是我国初步实现与国际上对烟、酒消费税征收惯例的接轨。国际上在烟、酒消费税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或是全部采用从量定额征税方法,而较少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由于我国烟、酒的级别多、差价大,完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因此,此次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折中采用了复合计税办法。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烟、酒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尽管此前税法中也规定了对于烟、酒产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对烟、酒产品转嫁的价格调整很难实现。调整后的计税办法采用了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采用转移定价方式所规避的消费税税款。此外,国家通过“高价高税、寓禁于征”办法,对企业的生产和大众的消费进行引导,具有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净化产品市场的政策含意。

  三、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白酒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二是调整白酒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三是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四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

  四、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6月1日起对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卷烟计税方法。卷烟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算应纳税额;二是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每大箱卷烟定额税率150元,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五、停止执行抵扣已纳税款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包括哪些?

  答:从生产工艺上讲,包括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或酒精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散酒装瓶销售等。从税目上讲,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黄酒和啤酒生产(多指装瓶销售)的黄酒和啤酒,只就其溢量部分征税,其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纳的税款不属于从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的范围。

  六、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的具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政策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酒类生产企业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不得再进行抵扣。

  七、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数量具体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八、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的啤酒如何征税?

  答:对餐饮业、商业、娱乐业通过举办啤酒屋(啤酒坊)或其它形式,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250元/吨。

  九、啤酒适用单位税额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

  答: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以其上一年度每吨实际平均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是否达3000元标准来划分适用250元/吨或220元/吨二档单位税额。企业本年度销售的啤酒出厂价格如有变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各牌号、规格的啤酒上一年度每吨平均出厂价格,应按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十、本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的烟类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征税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比照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适用45%消费税税率的卷烟有哪些?

  答:此类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十二、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十三、卷烟调拨价格如何确定?

  答: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上一年度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做为卷烟计税价格下发。

  十四、卷烟核定价格如何确定?

  答: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市场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核定卷烟的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

  十五、新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商财政部制定下发。目前仅指生产企业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暂为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

  十六、卷烟计税价格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其与实际销售价格背离较大的,如何调整?

  答: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但在当年又确需调整的卷烟,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调查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情况,对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或省烟草交易(定货)

  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市场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上述可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单一牌号、规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2、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

  十七、对实际销售价格与计税价格不符的卷烟如何征税?

  答: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十八、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是什么?异型包装规格卷烟如何计算征收消费税?

  答: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为每标准条(200支),企业生产的异型包装规格卷烟(如非标准条装、听装、筒装、扁盒装、拼装等),应按同牌号规格标准条装卷烟折算。异型包装卷烟的计税依据是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企业根据折算后的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十九、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如何征税?

  答: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二十、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生产企业如何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答:鉴于烟、酒消费税政策分别于2001年6月1日和5月1日进行了调整,各生产企业应及时调整帐务,并从次月起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次填写如下:

  酒类产品“适用税目”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写。

  “税率%税额”栏:按“适用税目”栏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0.5元/斤分别填写。

  烟类产品“适用税目”栏:按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写。

  “税率%税额”栏:按“适用税目”栏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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