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包装物应缴消费税
近日,某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卷烟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随同产品出售的部分包装物采取单独计价的方法,致使卷烟产品单位平均价格由每大箱800元降低为每大箱770元,造成了从低适用税率(由45%降为40%)的后果,偷逃了消费税。税务人员对其所偷税款进行了追补,并处一倍的罚款。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厂少计销售额,致使单位平均价格降低,造成了偷逃税款的后果。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厂少计销售额,致使单位平均价格降低,造成了偷逃税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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