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2005年6月1日起,买卖住房(不足两年的)全额缴纳营业税,“两年”的时间以什么为准? 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