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小区管道燃气安装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材料、设备及工程价款),地税局要求我们缴纳营业税,国税局要求我们
缴纳增值税。请问我们应如何申缴纳税?
答: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该文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