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004-07-27 16:07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